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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照德楊熾光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蔡隆德
上訴人
蔡崇信
上訴人
陳儉素
上訴人
蔡長洲之承受訴訟.
上訴人
蔡佩璉
上訴人
蔡佩瑛
上訴人
蔡秀瑄
上訴人
王留玉霞
上訴人
蔡雅璿
上訴人
蔡雅馥
上訴人
蔡隆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蔡建光
被上訴人
蔡建裕
被上訴人
蔡建盛
被上訴人
蔡建昌
被上訴人
蔡潔
被上訴人
李蔡增惠
被上訴人
蔡碧玉
被上訴人
蔡鏗
被上訴人
蔡壽惠
被上訴人
施美惠
被上訴人
蔡士傑
被上訴人
蔡士智
被上訴人
王肖岳
被上訴人
之3
被上訴人
黃貴美
被上訴人
蔡長穎
被上訴人
蔡翰熊
被上訴人
蔡蓁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上訴人
黃財源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之3號
2樓

受告知人  王朱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儉素為上訴人蔡長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蔡長洲已於101年6月19日死亡,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陳儉素一人繼承,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附卷可稽,陳儉素應承受本件訴訟,即與上訴人續行訴訟程序,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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