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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炎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煇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848.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因其所繳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溢繳5,197元,聲請人請求退費,應予退還5,1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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