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炎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煇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848.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因其所繳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溢繳5,197元,聲請人請求退費,應予退還5,197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煇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848.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因其所繳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溢繳5,197元,聲請人請求退費,應予退還5,197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