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卡士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上訴人
黃王玉華
被上訴人
張堉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