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卡士柏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瑞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王玉華
- 被上訴人
- 張堉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