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追加原告
- 王文秀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紀元等間因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
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紀元等間因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
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