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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黃洺榤(即黃薛鵬)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李娥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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