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黃洺榤(即黃薛鵬)
- 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李娥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李娥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