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陳奕希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莊允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3,693,312元(兩造合意本件匯率以32元計算,見本院卷2第235頁反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8,840元,除已繳30,606元外,其餘168,2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上列當事人與莊允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3,693,312元(兩造合意本件匯率以32元計算,見本院卷2第235頁反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8,840元,除已繳30,606元外,其餘168,2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