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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黃渙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陳奕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莊允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3,693,312元(兩造合意本件匯率以32元計算,見本院卷2第235頁反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8,840元,除已繳30,606元外,其餘168,2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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