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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饒鴻鵬楊國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坤堂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進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7,500元,

應徵裁判費137,5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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