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賴坤堂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進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7,500元,
應徵裁判費137,5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