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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7號

抗告人
李林碧蓮
抗告人
李坤鎔
相對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1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逾期已久,抗告人仍未繳納,有裁判費查詢表在本院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2頁),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