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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賴志忠(即賴文達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劉日間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返還溢繳第二審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6第1項、第77-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賴劉日請求分割共有物,自應其以起訴時其利益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經核相對人起訴時其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545元。聲請人自行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上訴利益為1,711,890元,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3,497元聲請返還(27042-13545=13497),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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