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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舜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被上訴人
顏祿七
被上訴人
張金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