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廖金水
- 被上訴人
- 廖瑞道
廖邦雄
廖鈞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48,366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