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張李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東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光輝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06萬98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萬1724元,除已繳裁判費44萬1060元外,其餘29萬0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玆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光輝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06萬98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萬1724元,除已繳裁判費44萬1060元外,其餘29萬0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玆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