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舜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祐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价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祿七
- 被上訴人
- 張金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