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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張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光輝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06萬98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萬1724元,除已繳裁判費44萬1060元外,其餘29萬0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玆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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