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來等14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63萬609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07
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來等14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63萬609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07
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