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展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國106年10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因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為期確認,爰聲請交付該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