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滿賢鄭金龍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國106年10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因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為期確認,爰聲請交付該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