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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唐敏寶

上訴人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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