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