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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杭起鶴吳國聖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許文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78,2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1,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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