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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