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