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詰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志平、樂峰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並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定,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而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清楚瞭解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3號損害賠償事件至今所有庭期之開庭情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該案經本院於108年6月27日、同年7月23日分別進行 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等情,有前揭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欲瞭解前開期日之開庭情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3 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其所請求交付其餘庭期開庭錄音光碟部分,業據其另件以108年度聲字第133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已經本院於108年6月17日裁准交付在案,其重覆向本院聲請,自無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