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玉清杭起鶴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上訴人
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被上訴人
湯玉琴
被上訴人
洪建生
被上訴人
洪阡珊
被上訴人
趙玲汝
被上訴人
洪建多
被上訴人
洪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被上訴人湯玉琴、洪建生、洪阡珊、趙玲汝、洪建多、洪德旺等人,行使同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之最高限額即2,000 萬元為準,非以該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判可資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 萬元,原審誤以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陳勝隆對洪木聯無抵押債權1,500 萬元之事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容有未洽。基此,本件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18萬8000元,第二審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28萬2000元。上訴人雖已就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足額繳納,但第一審裁判費僅繳納14萬4000元,尚不足44,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