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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

確認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玉清杭起鶴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吳海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琳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僑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林月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26號),就其在本院追加之訴部分,聲請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鈞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2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中,為訴之追加,經鈞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23、24、25、26號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追加之訴於法無據為由,駁回在案(詳見該判決書第39頁第6 行至第28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25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就追加之訴為審判等語。

二、按法院因第25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25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26號受理在案,並與本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23、24、25號民事事件合併審理(下合稱前案)。聲請人於前案審理時,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具狀追加請求「確認林月娌對被繼承人張傳道,不具備法定繼承人之身分法律關係」及「確認林月娌喪失對被繼承人張傳道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見23號卷一第174-176 頁),本院前案判決認上開追加之訴為法之所許,並依法為合併審理及合併裁判(見前案判決第3- 4頁壹、二之論述),於前案判決第39頁第6-28行,亦就上開追加之訴,為實體上之審認,而以上開追加之訴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追加之訴,顯然並非以上開追加之訴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之,核與民事訴訟法258 條第2 項所定得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之要件,即有未合,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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