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游玉蕊
- 代理人
- 王素玲律師
- 相對人
- 劉光桔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上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業已提起上訴,上訴人之本案請求非顯無理由,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認符合無資力要件,而准予全部扶助(上訴)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家上字第22號民事案卷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另查,聲請人就本案提起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