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黃任婷
- 相對人
-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宇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家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