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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訴易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易字第92號

原告
李台生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曾俊卿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本院應先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訴易字第9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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