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黃若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安世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安世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