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8號
- 抗告人
- 震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資賢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抗字第25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