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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返還合夥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吳惠郁~B3法 官 饒鴻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夥出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