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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午○○
訴訟代理人
未○○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卯○○
訴訟代理人
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酉○○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癸○○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丑○○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甲○○

            子○○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未○○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未合法送達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陳繼先~B3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