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 上訴人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年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銀圓壹佰叁拾貳萬柒仟伍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銀圓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
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朱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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