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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陳繼先~B3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