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唐建設有限公司、甲○○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億貳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陸
拾伍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佰壹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又依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李寶堂~B3法 官 鄭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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