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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唐建設有限公司、甲○○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億貳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陸

拾伍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佰壹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又依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李寶堂~B3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