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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續字第一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續字第一號

上訴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右上訴人因當事人甲○○與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按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

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

二項惰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時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茲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

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廖來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續字第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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