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續字第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續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上訴人因當事人甲○○與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按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
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
二項惰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時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茲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
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