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0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0五號
- 上訴人
-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一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
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零伍萬叁仟叁佰元(新台
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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