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三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三號

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戊○○

         甲○○

         庚○○

         乙○○

         丙○○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按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

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

二項惰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時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茲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三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