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三號
- 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戊○○
甲○○
庚○○
乙○○
丙○○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按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
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
二項惰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時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茲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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