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九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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