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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