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英美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及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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