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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及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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