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 上訴人
-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載「右二人訴訟代理人陳慶祥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中市○○○○○街四十五號」,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應更正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吳惠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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