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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載「右二人訴訟代理人陳慶祥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中市○○○○○街四十五號」,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應更正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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