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容
- 複代理人
- 林怡孝
- 被告
- 戊○○
丁○○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H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丁○○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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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