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肆
仟參佰貳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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