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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肆

仟參佰貳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B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