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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鑫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容
複代理人
林怡孝
被告
戊○○

      丁○○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鑫城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