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上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非財產權之離婚部分,應徵新台
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部分應徵16,350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合計為20,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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