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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之訴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追加之訴部分),不服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