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三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
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邱森璋~B3法 官 鄭金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三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
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邱森璋~B3法 官 鄭金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