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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邱森樟陳賢慧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乙 ○ 住雲林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57,538元,應徵裁判費12,39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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