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
- 再審原告
- 乙 ○ 住雲林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57,538元,應徵裁判費12,39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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