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之訴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追加之訴部分),不服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之訴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追加之訴部分),不服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A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