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0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1,515,7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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