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上而當事人間撤銷增值稅申報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6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而當事人間撤銷增值稅申報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6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